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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佳股份: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25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
及相关工作(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
司”)及分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宁波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信息
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
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董事会秘书在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上交所和相应的
证券监管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准备相关临时报
告文件初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
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所提供的
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
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披露;其他临时报告根据重要性,由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长审批后披露,必要时董事长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拟披露的临时报告
并予以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交易所业务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
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交易所业务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四十四条 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要求的,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六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
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
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
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
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警告或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降职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
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