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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林格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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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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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
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及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 14:00 起在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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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 7001 号行政楼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
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__49__人,代表公司股份   68,717,0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6863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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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5、6、7、8、9)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17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7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财务决算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 2018 年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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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的议案》;
     17、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18、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的议案》;
     19、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20、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议案 5、11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分别披露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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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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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   晨




                                        二零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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