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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林格尔: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09-11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董事会议事规则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
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
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
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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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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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战略和投资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
行制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
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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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监事会、总裁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
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
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
传真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
限为:至少会议召开两日前发出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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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
表决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
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
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总裁、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总裁
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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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就对外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
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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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方
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
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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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证券
交易所之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
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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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将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
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
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裁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
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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