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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林格尔: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2020-09-11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
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菲林格尔家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
的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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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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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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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该项关联交易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
东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在会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予回
避而不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
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当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
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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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须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且应当及时披
露。
      (一)经总裁办公会议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后认为
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裁须在总裁办公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并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将有
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
      (二)董事会在收到总裁书面报告后,应当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
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
行审查与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总裁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
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
裁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和说明。
      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
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公司必须
调查该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
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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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
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者要求关联
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
格依据。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
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就该等事项
参加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或代理其他董事表决。
      第十六条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
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
务要求其回避。
      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
该事项进行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关联董事回避后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当由全体董事
(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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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
式报告总裁,由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需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裁
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
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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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
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
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
当以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为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
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
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资金往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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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文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资料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
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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