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2-1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蒙
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新华发
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
一定的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规划和正常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宗那生 贺军 刘丽珍
202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