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6-01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是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依法依规实施的,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公司就本次置换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由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实际支岀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
文)
独立董事签名:
宗那生 贺军 刘丽珍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