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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12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促使监事
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
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每届监
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但是,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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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
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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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业务经营
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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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
要方式之一,公司监事应亲自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
议召开 10 日前(临时会议应于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应报告或检查监事会履行职责和执
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第十六条         在发出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监事会主
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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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征求公司员工的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5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要求的决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时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监事
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职务或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拟提交会议审议的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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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日期、提议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等。
       提议人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
职权范围,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书面提议或有关机构书面要求
之日起的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等方式。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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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会议事由及议题;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以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会议通知的,通知内容应包括上
述第(一)至(四)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按会议通知内容召开会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
议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监事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
托书,并在会议记录上说明受托出席情况。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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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任何 1 名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不得接受超
过 1 名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在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召开
(通讯表决)并作出决议。但临时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
应当向全体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事由。在通讯表决时,监事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提交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
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四章 提案及会议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可以按其职责向监事会会议提出
议案,但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案。
       第二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会议,议案由该监事
提出;其他情形召开的临时会议,议案由监事会主席提出。
       第二十八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
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出席情况、列席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提案形成过
程、对提案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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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案人向会议报告提案;
       (四)相关方人员就提案相关事项向会议作出解释说明
(如有必要);
       (五)出席监事对提案发表意见;
       (六)出席监事对提案进行表决;
       (七)根据出席监事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相关员工或者有关中介机构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保障出席监事对会议提案的
审议权和表决权的行使,保障会议正常进行,及时制止任何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行为。
       会议若有 2 项以上提案的,会议应逐项进行审议,逐项
进行表决。
                           第五章 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时提请会议进行表决,出席监事应当对每项提案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项。出席监事应当选
择其中一项表明表决意见,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项以上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仍坚持不选择的按表
决意见为弃权处理;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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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为弃权处理。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出席监事仍应当对
会议提案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监事表决完毕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以传真方式召开的,应当在统计完毕后立即向会议主
持人报告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果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
出席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为书面形式,
由监事会主席根据会议表决结果拟定,每名出席监事均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
东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若监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矛盾,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档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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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书面形式。会议的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为会议记录的
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出席监事应当代表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的监事在会议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签注说明不同意见。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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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由公司妥善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监事会应当将有关事
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监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
案。该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落实
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含本数;“以外”、“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
拟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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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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