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2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
料后,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经审核董事会拟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的个人简历及其他有助于作出判断的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
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杨海荣先生、乔礼先生、闫斌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车向荣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张
瑞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因此我们
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贺军 刘丽珍 宗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