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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1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

料后,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

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资

金收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规划和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贺军              刘丽珍            宗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