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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1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
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
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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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
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
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
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
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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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
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其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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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须由审计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
议案;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四)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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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公司的财务报
告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
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追究提出建议;
      (八)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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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
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七)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
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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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
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
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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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监督
检查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和通讯方
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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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
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
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
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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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
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
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履行职
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
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
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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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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