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1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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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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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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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
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议程
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
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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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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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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