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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
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已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
效实施。《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了公
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
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
利润分配预案没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审议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年度薪酬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该薪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
酬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该薪酬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
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
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增补张瑞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进行增补非独立董事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
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通过充分认真地审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瑞平先
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张瑞平先生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和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张瑞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贺军           刘丽珍              宗那生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