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浙江仙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2月修订)2022-12-14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
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
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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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
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
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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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
件内容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
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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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
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作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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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中期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半年度中期报告摘
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并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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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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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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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除第三十二规定的重大事件外,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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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公司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
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涉及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也应当及时披露:
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2、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4、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6、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7、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8、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9、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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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
定网站上披露;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八)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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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经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七条 第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和
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经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
议纪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
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
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
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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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比例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
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
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
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
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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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四)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
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表、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进行签发并送交证券交易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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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第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
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
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有关公司对外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向上级主
管部门汇报材料等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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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的划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
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班子的责任:
(一)总经理工作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工作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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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总经理工作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
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
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
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天
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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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
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
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三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
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
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
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六十五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公司要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
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
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
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六十八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章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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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
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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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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