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浙江仙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2022-12-14
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系列文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 2 版
编制: 文件编号: XT-ICP-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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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实施日期:
执行:
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更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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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记录表记录每次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和版本号;
2.每次管理办法更新,修订、审核和批准记录必须完整,日期必须注明。
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0 综述
本制度规定了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
的各项管理政策,旨在规范关联方清单及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加强关联交易的
会计管理,保护利益相关方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
合理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
2.0 定义和范围
2.1 定义
2.1.1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2.1.1.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①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③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④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2.1.1.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①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④本款第① ②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2.1.2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 2.1.1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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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1.3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2.1.4 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对价)。
2.2 范围
2.2.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3.0 部门权责
3.1 权责
3.1.1 财务部:负责编制及更新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界定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识别关联交易并建立关联方往来及关联交易对账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审
查,定期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1.2 经办部门:负责识别关联人、确认关联交易性质,拟定关联交易合同/意向
书,明确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总量等相关事项,负责与关联方签订审核,
跟踪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3.1.3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3.1.4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审核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界
定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审批,审核日常关联交易,定期审批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3.1.5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内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3.2 不相容职务表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业务环节 业务职能
经办 审批 汇总 披露
关联交易经办 X
关联交易审批 X
关联交易管理
关联交易汇总 X
关联交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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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表示相互冲突的职责
4.0 业务流程图
4.1 FC-18.01.01 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界定及年度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图
4.2 FC-18.01.02 关联交易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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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界定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图
公司名称: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流程编号:FC-18.01 .01
财务部 证券事务部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 董事长 董事会 股东大会 相关文档
开始
收集并分析相关
资料 股权结构图等资
料
编制关联人及关
联交易事项界定 关联人及关联交
清单 易事项界定清单
不通过
不通过 不通过
不通过
不同意
审核 通过 审核 通过 审核 通过 审核
不同意
通过 审议 同意 审议
同意
按规定流程对外
披露关联人及关
联交易事项界定
清单
下发各分子公司
及相关部门
更新关联人及关
联交易事项界定
清单及编制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事 年度日常关联交
项 易事项
不通过 不通过
不通过
不通过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不同意
会议纪要及决议
不同意
通过 审议 同意 审议
同意
按规定流程对外
披露关联人及关
联交易事项界定
清单及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
下发关联人及关
联交易事项界定
清单及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至
各分子公司
关联人及关联交 关联人及关联交
易事项界定清单 易事项界定清单
及年度日常关联 及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备案 交易事项备案
结束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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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控制流程图
公司名称: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流程编号:FC-18.02.012
经办部门 财务部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 董事长 董事会/股东大会 相关文档
开始
识别关联交易,
与关联方谈判
编制交易意向书 关联交易意向书
不通过 不通过
不通过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是否年度日常
否 审核 通过 审核 通过 审核 易
关联交易范围
不同意
是
通过 审议
同意
按规定流程对非
年度日常管理交
易事项予以披露
会议纪要及决议
与交易关联方进
一步谈判,交易
合同按公司审批
对外披露公告
流程
严格按照交易合
同进行交易 交易合同(关联
交易)
审核关联交易相 关联方往来和交
关资料并建立关 易对账表
联方往来和交易
对账表
定期分析检查关
联交易执行情况
资料清单及相关
资料
相关资料整理保 相关资料整理保 相关资料整理保
管 管 管
结束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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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5.0 操作流程规范
5.1 关联交易管理程序
5.1.1 关联交易管理的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
5.1.1.1 交易方调查与审核;
5.1.1.2 交易价格确定与审批;
5.1.1.3 交易执行与核算、监督及报告。
5.1.2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程序。关联交易管理程序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和
管理、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明确。
5.1.3 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程序经证券事务部、财务部讨论后,报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5.1.4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应当组织各部门部长和业务主管人员参加关联交易
管理程序的学习培训。
5.2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界定
5.2.1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5.2.1.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5.2.1.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5.2.1.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5.2.1.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2.1.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2.1.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2.1.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5.2.1.8 债权、债务重组;
5.2.1.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2.1.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5.2.1.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5.2.1.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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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3 销售产品、商品;
5.2.1.1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2.1.1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2.1.16 存贷款业务;
5.2.1.1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5.2.1.1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5.2.1.19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2.2 公司关联人及关联交易事项界定清单由公司财务部编制,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按权限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
证券事务部对外予以披露。
5.2.3 公司关联人及关联交易事项界定清单至少每年更新一次,更新后的关联方清
单应当提交证券事务部备案。
5.2.4 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将关联人及关联交易事项界定清单发送公司管理层和各
部门。
5.2.5 公司与已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单位之间发生的交易行
为,不视为关联交易,免于按本管理办法所述程序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5.2.6 关联交易原则:
5.2.6.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5.2.6.2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需遵循如实披露的原则;
5.2.6.3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允、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及不
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5.2.6.4 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股东的合
法权益;
5.2.6.5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5.2.6.6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5.2.7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
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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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5.2.8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5.3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5.3.1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5.3.1.1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
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
价定价。
5.3.1.2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
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①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②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
费率;
③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5.3.2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5.3.2.1 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5.3.2.2 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
5.3.2.3 对产品或原材料关联交易,采购及销售部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
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并通报。
5.4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执行
5.4.1 公司财务部年初编制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清单,清单经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总经理审核同意,同意后交由董事长审批,按权限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证券事务部对外披露后,由财务部发各相关部门。
5.4.2 经办部门时刻关注关联交易事项,识别关联交易后,编制交易意向书,报公
司证券事务部判断是否在经审批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对于范围内的,
按正常经济业务事项审核审批后,相关业务部门与交易方签订合同,经办部门
将有关资料向公司负责对外披露的部门、财务部报备。对于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范围之外的关联交易意向书,公司证券事务部准备相关资料,经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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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4.3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
联方占用资金、转移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对故意隐瞒关联关系或以非公
允的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情况应立即提请董事会、监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在必要时,由公司证券
事务部,提请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占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5.4.4 公司财务部每月收集关联方往来和交易对账表,汇总编制并定期更新关联方
往来和交易对账表。公司财务部在编制合并表时对下属子公司对账表进行审
核,发现存在差异则通知相关的子公司重新进行对帐,及时发现、调查并解决
差异。
5.5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5.5.1 除本管理办法第 5.5.4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的规定披
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第 5.2.1 条所
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5.5.2 除本管理办法第 5.5.4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5.5.3 公司不得为本管理办法第 2.1.1 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5.5.4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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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未审议通过本款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
措施。
5.5.5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
本制度第 5.5.1、5.5.2 款的规定。
5.5.7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4 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5.5.1、5.5.2 款的规
定。
5.5.8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
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5.5.1、5.5.2 款
的规定。
5.5.9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制度第 5.5.1~5.5.2 款的规定:
5.5.9.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5.5.9.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6 条的规定。
5.5.10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5.5.1、5.5.2 款的规
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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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5.5.1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 5.2.1.12~5.2.1.16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
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5.5.11.1 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5.11.2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
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5.5.11.3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5.5.11.4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5.5.11.5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5.5.12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5.13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5.6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5.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5.6.2 证券事务部及时按证监会及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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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公司在每年的财务报告中应当将当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单独列出,供全体董事、
股东审阅。
5.7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5.7.1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5.7.1.1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5.7.1.2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5.7.1.3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5.7.1.4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5.7.1.5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5.7.1.6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5.7.1.7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管理办法第 2.1.1.1 条第②至
④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5.7.1.8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5.7.1.9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7.2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第 5.5.1 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
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5.7.3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敏感信息,
按本管理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6.0 附则
6.1 原则上本管理办法每一年修订一次,遇特殊情况时经授权审批后可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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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6.2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7.0 相关制度
编号 制度名称 有效期限
8.0 适用表单
编号 表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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