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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航科技: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2-08-20  

                        证券代码:603261            证券简称:立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4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或“立航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696.1822 万股的 2.08%,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 2003 年,于 2022 年 3 月在上交所主板 A
股发行上市,股票简称立航科技,股票代码 603261。公司主要从事飞机地面保
障设备开发制造、航空器试验和检测设备开发制造、飞机工艺装备开发制造、飞
机零件加工和飞机部件装配等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公司属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7);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
运输设备制造业”下的“C3743 航空、航天相关设备制造”;就产品或服务具体
应用领域而言,公司所处行业为航空制造业。公司注册资本 7,696.1822 万元人民
币,拥有 3 家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涉及挂弹车、发动机安装车、发动机运
输车、APU 安装车、综合检测车、数字化装配定位系统等。同时,为保持公司
竞争力,在现有存量业务基础上,公司持续跟进新型军机配套保障设备研制项目、
飞机起落架项目、飞机挂架项目、飞机吊舱、天翼-1 无人机项目及片状放大器分
系统腔内放大工程等项目。
    (二)公司 2019 年—2021 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305,100,698.16   293,031,489.79   237,520,396.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9,818,620.85    69,329,803.17    68,168,399.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66,467,531.40    67,120,660.22    65,938,699.52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752,277.57    62,959,083.21     5,812,449.73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24,166,850.02   452,028,405.00   380,613,386.29

 总资产                       731,052,294.26   579,168,502.81   489,777,723.57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1             1.20             1.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1             1.20             1.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1.15             1.16             1.14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30            16.65             19.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13.62            16.12             18.85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5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刘随阳先生、万琳君
女士、王东明先生;独立董事陈国友先生、万国超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李军先生,职工代表
监事周中滔先生、非职工代表监事汪邦明先生。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3 人,分别是:刘随阳先生、陈曦先生、万琳君女士。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7,696.1822 万股的 2.08%,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和考核期内
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日公司股
                                          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1       万琳君                          45.00         28.13%          0.58%
                     董事会秘书
 2        陈曦           副总经理        10.00          6.25%          0.1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105.00        65.63%          1.36%
          (112 人)
                  合计                   160.00         100%           2.0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4.5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24.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8.99 元的 50%,为每股 24.5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8.36 元的 50%,为每股 24.18
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
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40%
  限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限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限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 亿元或者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0.8 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元;
                    2022-2023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7.5 亿元或者 2022-2023 年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累计值不低于 1.8 亿元;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12 亿元或者 2022-2024 年净利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润累计值不低于 2.9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
合格四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S)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8               0.6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
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
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
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 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 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
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
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手续。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
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管理仍按公
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
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
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对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公司辞退、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
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
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
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
       7、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
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
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库存
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本次以 2022
年 8 月 19 日收盘价进行预测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为 24.12 元/股。
    此处的价值估值仅为模拟测算,不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实际股价等参数进行重新估算。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0 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假设公司 2022 年 9 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0            3859.20        627.12      2122.56     820.08      289.44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

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

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网上公告附件
   1、《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特此公告。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