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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1-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030 号




               致: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
               路 116 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干诺道 168-200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信德中心西翼 35 楼 3509 室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26                   邮编:610041                邮编:999077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6-7211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705-1658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 月 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路
116 号)召开,由董事长胡建立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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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40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30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40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30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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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沈朝晖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86,667,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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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沈朝晖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86,667,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沈朝晖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86,667,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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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87,4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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