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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603266         证券简称:天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4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4
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更好的规范公司治理,根据 2018 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
141,887,6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
计分配现金红利14,188,76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
至198,642,64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4,188.76万元变更为19,864.264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188.76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864.264万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
                                           的承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吸收国内外的经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吸收国内外的经
营管理经验,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客户     营管理经验,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客户
提供高品质的产品,为员工构筑自我发展的     提供高品质的产品,为员工构筑自我发展的
平台,为股东创造良好的回报。               平台,为股东创造良好的回报。同时,公司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188.76 万股,均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864.264 万股,均为
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
                                          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程的规定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其他股东的利益。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
定。                                     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
                                         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
                                         性。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   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   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   成本和其他支出。
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       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
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   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
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   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
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   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
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   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
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可采取“占用   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
即冻结”措施,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可采取“占用
的,通过变现该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份)   即冻结”措施,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的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的,通过变现该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份)
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   的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责任,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罢免负有重大责   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
任的董事、监事。                         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罢免负有重大责
                                         任的董事、监事。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合适   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合适
地点。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在审议重要事项时还可以提供网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大会提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在审议重要事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项时还可以提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
票方式。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当安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   票方式。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     当安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
间。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间。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  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  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
结果为准。                              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
                                        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 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决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据本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公司控股股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积极推行
东控股比例达到 30%,则公司股东大会就选 累积投票制。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的,应当
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 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不含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不含
独立董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独立董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独立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或监事会提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或监事会提
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 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
股东或监事会提名。上述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股东或监事会提名。上述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
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八 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八
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 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 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
历及基本情况。                          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并由公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并由公
司监事会予以公告。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司监事会予以公告。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公司应当
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在任期届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实履行董事职责。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年。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
    独立董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职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      独立董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责。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 责。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  别职权。
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 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及其直系亲属;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任职的人员;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及其直系亲属;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举情形的人员。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十)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独立性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举情形的人员。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八)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可能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关系。
予以披露。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
                                         备独立性的人员。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   事项;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
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本章或股东大会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或股东大会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公司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
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    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
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    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
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    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
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经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
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    外。
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案,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上海证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
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    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
应当按要求提供。                          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
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
                                          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
                                          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除非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除非经董事会
会事先书面批准,否则不得同时在除公司及    事先书面批准,否则不得同时在除公司及附
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任何其他经济组织中兼    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任何其他经济组织中兼任
任任何职务,非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参加    任何职务,非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参加与
与公司有商业竞争的活动。                  公司有商业竞争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
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董事        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事宜。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                          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                                 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   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                                     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
露或澄清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露或澄清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责。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高级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兼任监事。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九)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
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
                                         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
                                         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
                                         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分   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分
别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 5 日送达全体监    别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 5 日送达全体监事。
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书面方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书面方   式进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
式进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门的规定、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
                                         度,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
                                         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
                                         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报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刊中的至少一份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
披露信息的报刊;                         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   时、公平,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网站。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未经董事会许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
                                         息。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上市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
                                         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
                                         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
                                         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
                                         相关情况。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报
                                         刊中的至少一份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一章后面增加一章                     第十二章党建、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
                                         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
                                         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
                                         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
                                         示范引领作用。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
                                         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
                                         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
                                         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
                                         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
                                         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
                                         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
                                         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
                                         大事项的意见。


    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东参加;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进行表决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行表决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应积极推行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公
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达到 30%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
要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三 ) 决定 公 司的 经营计 划 和 投资 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六 ) 制订 公 司增 加或者 减 少 注册 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形式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置;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事项;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项和奖惩事项;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         (十七)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
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董事会定期   开一次定期会议。
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10 日将书       通知董事召开董事会议应当向董事提供
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     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时披
相应记录。                             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监管部门报告。                         门报告。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
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管部门报告。                           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
会会议。                               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存在新增条款的情形,改动后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