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4-29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规范和完善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2020-2022 年)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总体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总体而言,倘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则
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上述之“重大投资计划”
或者“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
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
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
发事项。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
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决
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