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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股份: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04-29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
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数量的
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
认为: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上述事项进行调
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蒋清桥、贺春、汪丽娜、曹锐华已离职,已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09,900 股限制性股
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三、关于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核
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
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