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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股份:关于天龙股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2020-07-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004-4 号

致: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天龙股份”)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
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简称“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
公司回购注销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天龙股份
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天龙股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天龙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19年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拟向9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6.9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60万股。其中沈朝晖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3、2019年1月1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9年1月24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19年3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激励,
故确定拟授予对象调整为7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6.9万股调整为
188.76万股,授予日为2019年3月4日。其中沈朝晖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9年3月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审核
意见

    7、2019年11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
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11月28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的授予日,向1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3.2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9年11月2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9、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的4名
激励对象蒋清桥、贺春、曹锐华、汪丽娜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根
据《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已授予上述人员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109,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沈朝晖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对《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实施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回避表决。

    10、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并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0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0年5月21日,公司发布了《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通知公司债权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上述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1、回购注销原因及依据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
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鉴于 4 名激励对象(蒋清桥、贺春、汪丽娜、曹
锐华)已主动辞职,不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经公司确认并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 4 名激励对象,回购注
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9,9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200,918 股。

    3、回购注销安排
    经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设了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3283038),并向其申请办理前述 109,900 股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完成注销,
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等手续。

    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   2,310,818     -109,900        2,200,91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   196,764,022   0               196,764,022
股份合计                   199,074,840   -109,900        198,964,940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已履行必要程
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应就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