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龙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1-19  

                         证券代码:603266         证券简称:天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张永亮、刘龙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上述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 23,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计划向 9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6.9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7.11 元,预留 60 万股。
     2、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放弃,授予对象调整为 72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56.9 万股调整为
188.76 万股,并确定以 2019 年 3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72 名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3、2019 年 3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
司的股份总数由本次授予前的 140,000,000 股增加至 141,887,600 股。
    4、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11 月 2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43.22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5.47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5、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
作,公司的股份总数由本次授予前的 198,642,640 股增加至 199,074,840 股。
     6、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9,9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完成上述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公司总股本由 199,074,840 股减少
至 198,964,940 股;同意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01 元/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数量为 264.264 万股;同意为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764,022 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上述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上市流通。
     7、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
励对象将在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截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2 个月已届满,公司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8、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的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4.94 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为 5.40 元/股;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4,39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9、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
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市流通。
    10、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的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4.84 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为 5.30 元/股;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3,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激励对象张永亮、刘龙已离职,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二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3,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4.94 元/股调整为 4.84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回购价格由
5.40 元/股调整为 5.30 元/股。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项 118,412 元,全部来自于公司自
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98,910,550 股变更为 198,886,750 股,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证券类别           变更前数量          变更数量              变更后数量
 无限售流通股            197,713,834                   0          197,713,834
  限售流通股               1,196,716            -23,800             1,172,916
      合计             198,910,550               -23,800     198,886,750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
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激励对象
张永亮、刘龙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共计 23,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首次授予的张永亮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4.84 元/股,预留部
分授予的刘龙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5.30 元/股。本次回购注
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张永亮、刘龙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23,800 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律师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
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股份数量和回
购价格均符合《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