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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4-23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21 年,公司未发生对除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21 年,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48,343,531.37 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
民币 32,655,617.7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为 2.7%。未发生逾期
担保情况。
    2021 年末对子公司的担保:
    1)、通过集团票据池运作,公司及子公司票据质押给其他子公司获取授信开
具新应付票据业务 (详见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2)。
    2)、报告期内发生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获取银行授信进行担保。报告期对
子公司担保实际没有发生担保违约责任。
    3)、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向客户 BroseFahrzeugteileGmbH 及其下属企
业(以下简称“博泽集团”)出具《担保函》,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全面适当履行
公司与博泽集团签署的《全球采购条款及条件》、《质量保证协议》及附属订单的
一切义务和责任。若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了任何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
交付货物,货物质量不合格,未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及其他所有的应尽责任和义务,
公司将连带补偿博泽集团因上述违约、事件和情况遭受的损失,实际没有发生违
约担保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
决策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立志                  应蓓玉                  杨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