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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6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

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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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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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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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公

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

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

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

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席,

或其授权代表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回答提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

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

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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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

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

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

能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

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

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

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

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

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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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

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关注公司网站互动服务的投资者提问,并

在遵守公开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回复。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

效的处理方案。

  (七)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

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公平对待每

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一) 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

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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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

信息披露稿件;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

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

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四)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

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五)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

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

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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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

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

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十二)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

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三)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

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

时上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

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

息。

       财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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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各部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

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并应对所提供资

料的内容负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电话咨询;

    (五)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 邮寄资料;

    (七) 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 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 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 走访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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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
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
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
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
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
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十九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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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
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
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中,对于投资者作出的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行为与要求,公司应明确制止
或者拒绝。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
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
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
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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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
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
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
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
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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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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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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