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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翔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6-21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
         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
         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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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
         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2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
                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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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审批流程如下:募集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做出年度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
           财务部门汇总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核批准后执行。财务部每半年度编制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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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 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
              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5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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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
            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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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8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
           关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9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项目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反映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效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
           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以下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10
            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
            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
            项目的实施情况,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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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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