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22-12-2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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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2 月 27 日
致: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以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通过现场以及线上视频方式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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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
时,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
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
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
办律师依赖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东海大道 2887 号四楼会议室召开,同时,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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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告的《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6,075.0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58.6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664.185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3.9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一)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二)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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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名卜晓华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提名彭小红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提名王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提名陈启林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提名田鹰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提名陈叶凤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1、 《提名杨庆忠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提名韩建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提名刘华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1、 《提名蒋文斌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 《提名张战峰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第(一)、(三)、(四)、(五)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第(一)、(二)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上述第(三)、(四)、(五)
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第(二)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
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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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一)、(三)、(四)、(五)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
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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