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 独立意见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系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推动子公司健康发展,有利于优化公司整体资源配置以及资 产负债结构;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交易。 独立董事:张洪民、杨健、张咏梅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