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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业股份:大业股份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7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
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
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山东大业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将该 10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9,00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回购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回购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山东大业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山东大业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山东
大业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
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山东大
业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张洪民、杨健、张咏梅
                                         202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