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瀚新材:会计政策变更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603281 证券简称:江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1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
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或其他财务报表
科目均无影响。
一、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等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引起的法定变更事项,无需履行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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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
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该项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
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
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公司自 2022 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
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
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
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四)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规定,对符合该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对符合该
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
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五)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规定,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之间新增的交易,按
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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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
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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