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82 证券简称:亚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6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光股份”)使用 募集资金人民币 15,503.57 万元置换预先投资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3 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亚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5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0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300.00 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51,747.8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后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106 号《验资报 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实际募集资金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年产 800 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 30,076.88 24,724.15 2 年产 50 套 MVR 及相关节能环保产品建设项目 17,023.67 17,023.67 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 10,000.00 合计 57,100.55 51,747.82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资金共计人民币 15,503.57 万元,其中置换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为人民币 15,035.38 万元(不含税),置换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468.19 万元(不含税)。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时间在募集资金到账日后 6 个月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 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 15,035.38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 民币 15,035.38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额 额 (万元) (元) 1 年产 800 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 24,724.15 98,342,597.46 年产 50 套 MVR 及相关节能环保产品建 2 17,023.67 52,011,198.07 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 --- 合计 51,747.82 150,353,795.53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8,552.18 万元(不含税),在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468.19 万元(不含税),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468.19 万元(不含税),具体 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项目 发行费用(不含税) 费用(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62,753,133.96 1,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380,000.00 2,537,735.85 律师费用 6,200,000.00 849,056.5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764,150.94 --- 发行手续费用、材料制作费、印花税费 424,515.10 295,113.20 合 计 85,521,800.00 4,681,905.63 公司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 [2023]003330 号《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对上述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 四、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5,503.57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已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3330 号《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 告》,认为:亚光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亚光股份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