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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光股份:亚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
         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亚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
         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
         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人数、组成等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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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
                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监事在注意保密要求的情况下,
         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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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主席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监事会主席当提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或监事会
         主席签字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公司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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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书面传签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或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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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
           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
           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必须
           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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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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