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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光股份:亚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
         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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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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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
           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
           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
           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
           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
           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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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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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办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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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
            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
            言。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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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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