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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光股份:亚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入档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报备的义务。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1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公司股权结
                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含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2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有关收购、重组、定向增发的有关方案;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但不限于:



                                   3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公司应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4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证券办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自身权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证券办,由证券办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程
           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5
           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
           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
           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
           五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
                  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
                  父母。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交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和上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8
附件一: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身份证
     内幕信
               号码/统   所在     职务/                              知悉的内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序   息知情                                           与公司关                                      知悉途径                登记人注
               一社会    单位/    岗位    联系电话                   幕信息内   信息时     息所处                登记时间
                                                        系注①                                      及方式注④                 ⑤
号   人姓名/
               信用代    部门    (如有)                                容注②   间、地点   阶段注③
       名称
                 码




                                                                 9
注①: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
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②: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③: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④:填报内幕信息知悉途径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⑤: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其他注意事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10
附件二: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所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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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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