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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光股份:亚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享有知情权、
         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通知全体股东、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2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3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4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5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
          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
                 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的;

                                    6
           (二)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   事先登记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
                  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公证但没有公证的;

           (七)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
           系的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
           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
           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7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可以拒绝回答,但应
           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8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五)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属于普
           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
           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
           的非关联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9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并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0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
           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并由律
           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11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
           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应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
           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
           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本议事规则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九条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
           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决议
           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
           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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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股东大会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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