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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盈电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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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n Francisco  Almaty  Haikou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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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1
文件以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州
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日盈电子二厂 3 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其中: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47,627,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0757%。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46,857,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15%;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7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742%。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
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627,78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627,78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7,627,78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20 年度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627,78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57,78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32%;反对 770,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8%;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55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759%;反对票 77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41%;弃权票 0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627,78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627,78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627,78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627,78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32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