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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盈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日盈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相关议案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 14,757,103.97 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41,413,084.45 元。
    公司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不超过 2,994,584.00
元。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的规定,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了股
东利益和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因素提出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也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
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要,在其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
状况进行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其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为强化经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
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更好的提高企业经
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
案。
    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为强化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更好的提高企
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
    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了解,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 重
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也
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同时,内部控制制度不仅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而且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充分执行和落实,保
证了公司各项生产 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
能够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综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已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七、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季贤伟先生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季贤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综上,同意聘任季贤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一致。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李进    王文凯   谢逸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