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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盈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注销股票期权和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注销股票期权和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
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宋冰心女士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增补宋冰心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梅勇申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梅勇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文凯                       谢逸                     张方华




                                                     202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