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
(2022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备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
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至证券投资部
履行重大信息报备手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
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
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投资部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备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投资部予以报备,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
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应报备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
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备,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④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备: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
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
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备。
(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
交易时,可免予报备。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备: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备: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接受外界采访、调研;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
告。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予以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备。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
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
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备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
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
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事务代表。部门或下属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代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备的接受人。
报告人向证券事务代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
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
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
法人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备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
到重大信息报备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
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
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
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
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
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法人治理制度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项第 1 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本项第 1 款、第 2 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①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②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