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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盈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2022-12-08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2 年 12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担
保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
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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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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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
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
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
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


                                     3
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
司章程》、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
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
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
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
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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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
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
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
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管理办法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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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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