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04-1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
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日盈电子”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于2023年2
月23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
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00号)(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
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
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
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
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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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审核问题 7.2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蓉
珠持股比例 24.46%,持有的股份 11,000,000 股被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50.75%,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 12.42%。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的原因、质押资金具
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是否存
在较大的平仓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的原因、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股票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日盈电子截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前 200 名股东名册,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是蓉珠女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股份数 质押股份占其 质押股份占日盈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量(股) 所持股份比例 电子总股本比例
是蓉珠 21,675,000 24.61% 11,000,000 50.75% 12.49%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是蓉珠女士已办理了股份质押解押手续,并收到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是蓉珠女士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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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质押的原因、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2020 年 5 月 18 日,是蓉珠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最高额
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Ec356252005150003,下称“《质押合同》”),
同意为质押合同中的主债权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
质押担保,是蓉珠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100 万股股份质押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根据公司 2020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
公告》及是蓉珠女士出具的《关于股票质押融通资金用途的说明》,是蓉珠女士
质押股份取得的融通资金系用于个人的投资需求,并非以股票转让或控制权转让
为目的,具有商业合理性。
2023 年 4 月 7 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已全部偿还,是蓉珠女士于同日办理
了股份解质押手续,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
3、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是蓉珠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的《质押合同》第四条约定:
当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担保),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是蓉珠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
保责任。
第九条约定:一、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的,甲方有权在质押权利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或者提货。
对于上述兑现所得款项或者提取的货物,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进
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二)所得款项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与甲方
签订相应质押合同;(三)所得款项转为保证金,用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
保,并与甲方签订相应保证金协议;(四)提取的货物存放于/(仓库名称),
仓储费用计入担保范围;(五)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兑现
所得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自由处分。二、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兑现或者提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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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且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于质押权利兑现日期
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或者提货,并直接以兑现或依法处置货物所得款项受偿
债权。乙方已充分认识到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至甲方处分质押权利期间乙
方担保责任增加的风险,并自愿承受上述风险。为避免担保责任的增加,乙方也
可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主动书面请求甲方提前处分质押权利承担担
保责任,因提前处分质押权利所造成的利息、手续费等损失,乙方自愿承担。
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质权实现的情形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未按合同
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押权要求是蓉珠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主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已经全部履行,是蓉
珠女士已办理了股份质押解押手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
等,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结合是蓉珠、陆鹏的家庭资产和个人信用情况,是蓉珠、陆鹏具备足够的清
偿能力,具体如下:
是蓉珠、陆鹏除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以 2023 年 3 月 31 日日盈电子
收盘价 16.66 元/股测算,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市值约 6.95 亿元)外,是蓉珠、
陆鹏还有拥有多项动产、不动产,并持有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常州尚颀信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伙份额。同时,
是蓉珠、陆鹏财务及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并且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已经全部偿还。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是蓉珠、陆鹏不
存在发生贷款逾期还款的记录,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状况良好。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蓉珠、陆鹏的财务状况及清偿能
力较好,具有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履约能力,并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已经全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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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价变动情况,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为 16.66 元/股,近 120 个交易
日来,发行人股价在 16.66 元/股至 17.34 元/股波动,股价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公司名称 收盘价 前 20 日均价 前 60 日均价 前 120 日均价
日盈电子 16.66 17.06 17.26 17.34
注:本数据来源于 wind
2023 年 4 月 7 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已全部偿还,是蓉珠女士于同日办理
了股份解质押手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因此,是蓉珠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平仓风险。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及股份质押、解除质押的相
关公告;
(2)取得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
证明》;
(3)取得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前 200 名股东名册;
(4)取得并查阅了是蓉珠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的《最高
额权利质押合同》;
(5)取得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
解除通知书》;
(6)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是蓉珠的信用状况及诉讼、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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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过 Wind 金融终端查阅发行人股价变动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是蓉珠女士质押股份取得的融通资金系用于个人的投资需求,是蓉珠
本次质押股份系基于真实的商业背景。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蓉珠、陆鹏的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较
好,具有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履约能力;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已经全部偿还,是蓉珠
女士已办理了股份质押解押手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因股票价格波动而产生平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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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阚 赢_______________
崔 洋_______________
宋雨钊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月【 】日于南京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邮编: 210019
电 话: 025-83304480 83302638
电子信箱: partners@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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