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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水务:联合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2023-02-16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水务”、“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6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
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
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8 年修订)》(上证发[2018]40 号)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上证发[2018]41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请
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中止发行、弃购
股份处理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2月23日(T日)。其中,网
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3
年2月2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
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
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

                                       1
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
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
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
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
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
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5、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3年2月27日(T+2日)8:30-16:00之间,按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3年2月27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2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
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6、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
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


                                   2
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
    8、经审计,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104,065.53 万元,较 2020 年增长 30.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060.16 万元,较 2020 年增长 18.66%;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802.22 万元,较 2020 年增长 2.04%。
    经审计,公司 2022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50,508.13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相
比增长 20.8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914.67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相
比增长 11.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74.12 万元,
较 2021 年同期相比增长 23.61%。
    经审阅,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115,698.01 万元,较 2020 年增长 11.1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973.48 万元,较 2021 年减少 7.73%;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187.66 万元,较 2021 年增长 3.57%。
2022 年全年来看,公司供水、污水处理及工程业务整体稳定运行,净利润保持平
稳。
    发行人预计,2023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22,978.29~25,667.24 万元,较 2022
年同期相比增长 20.23%~34.30%;净利润为 1,424.87~1,591.61 万元,较 2022 年
同期相比增长 46.82%~64.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858.54~959.01 万元,较 2022 年同期相比增长 27.36%-44.02%。上述 2023 年
1~3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
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9、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
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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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1、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2,322,061 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973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联合水
务”,扩位简称为“联合水务”,股票代码为“60329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29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行业为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行业代码 D4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
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询价。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请符合资
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互联网
交易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
关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服
务—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上
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发布的《互联网交易平台
(IPO 网下询价申购)用户使用手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
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2 月 17 日,T-4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
注册工作。
    3、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2,322,06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

                                      4
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9,626,061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
始发行数量为 12,696,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3
年2月22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
年2月21日(T-2日)刊登的《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
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
下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
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
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证
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
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
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
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
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统一申报,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
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
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
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
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340


                                      5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
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4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000万股。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四、定
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
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
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T日)的9:30-15:00,网上申
购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进行网上和
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
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
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
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23年2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
T-2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符合《网上发
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
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
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1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
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
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2、2023 年 2 月 27 日(T+2 日)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
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为其管理的获配的
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


                                    6
 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2 月 27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4、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2 月 16 日(T-5 日)登载于上交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江
 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
 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
           T-5 日
                               关公告与文件
(2023 年 2 月 16 日,周四)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备案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12:00
           T-4 日
                               前)
(2023 年 2 月 17 日,周五)
                               网下投资者在线提交电子版核查材料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初步询价日(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初步询价期间
           T-3 日              为 9:30-15:00
(2023 年 2 月 20 日,周一)   初步询价截止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确定发行价格
           T-2 日
                               确定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2023 年 2 月 21 日,周二)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3 年 2 月 22 日,周三)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2023 年 2 月 23 日,周四)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23 年 2 月 24 日,周五)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7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
(2023 年 2 月 27 日,周一)   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
(2023 年 2 月 28 日,周二)   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23 年 3 月 1 日,周三)
 注:(1)T日为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
 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3)当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
 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
 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互
 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2 月 16 日,T-5 日


                                          8
(含当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
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
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则须在 2023 年 2 月 17 日(T-4 日,当日 12:00 前)前完成
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
等)。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 2023 年 2 月 17 日(T-4 日,当日 12:00 前)前按以
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
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
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


                                    9
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
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
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
所列示的投资者;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
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
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
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
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本次发行,
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


                                    10
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
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材料的提交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T-4 日)12:00 前登录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建
议使用 Chrome 或 IE10 以上浏览器)完成提交核查材料等事项。
    投资者进入上述网页界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操作进入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后,提交核查资料。建议参考“登录/注册”按钮右边的“帮
助”链接查看 IPO 项目用户操作指引。
    如有问题请致电 021-38966940、021-38966913 咨询。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在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分别提供核查材料,要
求如下:
    1、机构投资者:
    (1)在线填写《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下载录入资料信息后系统
生成的《承诺函》、《关联关系信息表》后打印、盖章,并将盖章版本扫描上传。
    (2)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
机构自营,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仅需提供《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
    (3)除上述《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外,若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
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还须提供提交《私
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及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
系统截屏等);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还须提供《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及
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材料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网下报价或将其报价、申购视为无效。


                                        11
    2、个人投资者:
    (1)在线填写《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
    (2)下载系统生成的《承诺函》、《关联关系信息表》后打印、本人签名,
并将签名版本扫描上传。如有其它相关资料,可在“其它附件”中上传。


    特别注意: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资料
提交后,请关注申请状态,直至申请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表示完成备案。若
发现“退回”状态,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在规定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资料。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
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
将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
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
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即表明其已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出
如下承诺:“本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此次联合水务新股网下发行,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的规定,不属于禁止参与的关
联方;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本次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
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负有全部责任。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
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
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核查材料或者提交的
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
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
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者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


                                  12
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
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
生的全部责任。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
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T-4 日)12:00 前在证券业
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数字证书(即
原网下 IPO 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
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
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
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
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
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
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340万股,
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
数量超过34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
得超过1,0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
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
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3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2 月 17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申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 1,0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申报数量不符合 34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申报数量不
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中所列
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
所提供资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的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9)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10)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
价的相关安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
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
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
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
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
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
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


                                    14
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
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
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后可择机重启发行。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
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
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
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互联网
交易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
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2023年2月23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以为其管
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
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3年2月27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


                                   15
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根据投资者2023年2月21日(T-2日)前20个交
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
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
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
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
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即不超过
12,000股。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网上投资者在2023年2月23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023年2月27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
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
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
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
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
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如果网上投资者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
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


                                   16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
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T+1 日)在《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
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一)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T 日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
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具体类别如下: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除上述 A 类和 B 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
数量的 50%向 A 类投资者配售;A 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初步安排不低于剩余
部分的 20%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据此计算 B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若该比例
超过 A 类投资者,则对 B 类投资配售数量予以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最终配售比
例不超过 A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2)上述 A 类投资者和 B 类配售完毕后,其他剩余部分再向 C 类投资者进
行配售,并确保 A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C 类投
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3)A 类和 B 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17
    (4)A 类、B 类和 C 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应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
确到 1 股,剩余零股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
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
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
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
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
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
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3年2月27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为其
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
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
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
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
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有效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
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送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023年3月1日(T+4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江苏联合
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
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列表公示
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18
告》中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2 月
27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
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放弃认购的
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股,可以不为 1,000 股的整数倍。投资
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
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
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在2023年2月27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
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
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3年3月
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
    (四)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


                                   19
量;
    (五)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申购的;
    (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七)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
发行;
    (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
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
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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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发行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幸福北路 128 号
   联系人:许行志
   联系电话:021-6237017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38966940、021-38966913
   联系邮箱:htlhecm@htsc.com


                                   发行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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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
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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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
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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