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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邦照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3月修订)2020-03-12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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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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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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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为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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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
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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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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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
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
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议题安排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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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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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
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
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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