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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1-06-09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1-02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得邦进出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
东阳支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5,500 万元的担保。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 17,5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实
际已使用担保余额为 2,373 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因经营需要,向农行东阳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授
信种类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
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代客资金交易业务
及授信批复的短期信用业务等,期限自 2021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
止。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在农行东阳支行的前述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5,500
万元的担保,并于 2021 年 6 月 8 日与农行东阳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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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和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
度计划的议案》,其中包含为得邦进出口的授信业务提供本金 40,000 万元人民币
及其产生的利息与其他费用的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期限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4)。因此本次担保额度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的名称: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注册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橡胶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 98,994.63 万元,负债总额
91,318.57 万元,短期借款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91,318.57 万元,资产净额
7,676.05 万元,营业收入 251,047.71 万元,净利润 613.16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 136,563.57 万元,负债总额
128,812.25 万元,短期借款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28,812.25 万元,资产净
额 7,751.33 万元,营业收入 69,946.46 万元,净利润 83.00 万元(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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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
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
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
需求。其经营情况良好,授信额度多年来均未全额使用,公司对其担保的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不含对
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8,750 万元本金(包
含本次担保的 12,000 万元本金),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95%。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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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


 报备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四)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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