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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1-08-27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1-03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金得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瑞金支行”)的
授信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1,250 万元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为瑞金得邦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 11,250 万元(含本次担保),实际已使用担保余
额为 8,138.88 万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瑞金得邦因经营需要,向中行瑞金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授信
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期限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17
日止。公 司为瑞 金得 邦在中 行瑞金 支行的 前述业 务提 供最高 余额为 人民币
11,250 万元的担保,并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与中行瑞金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
合同》。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和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1
计划的议案》,其中包含为瑞金得邦的授信业务提供本金 20,000 万元人民币及其
产生的利息与其他费用的担保,授权公司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
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期限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1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14)。因此本次担保额度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的名称: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 万元
    注册地点: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聂李迅

    经营范围:节能灯及照明电器、电子产品制造,销售;照明生产设备及本企
业场地租赁;自营进出口业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瑞金得邦资产总额 60,590.99 万元,负债总额
32,234.51 万元,短期借款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32,234.51 万元,资产净额
28,356.48 万元,营业收入 125,416.97 万元,净利润 10,540.40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瑞金得邦资产总额 69,898.25 万元,负债总额
38,199.01 万元,短期借款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37,732.51 万元,资产净额

31,699.24 万元,营业收入 67,426.52 万元,净利润 3,342.76 万元(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范围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2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
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四)保证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
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
需求。其经营情况良好,授信额度多年来均未全额使用,公司对其担保的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不含对
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8,750 万元人民币
(包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90%。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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