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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1-10-12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1-037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得邦进出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
阳支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质押担保。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 48,500 万元(含本次担保),
实际已使用担保余额为 1,957 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因经营需要,向工行东阳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授
信种类包括本外币贷款、外汇转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开证、开立担保、国际
国内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贵金属租赁等,期限自 2021 年 10 月 9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止。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在工行东阳支行的前述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
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质押担保,并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与工行东阳支行签署《最
高额质押合同》。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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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和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
度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等值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担保,其中包含
为得邦进出口的授信业务提供本金 40,000 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利息与其他费

用的担保。在年度计划总额的范围内,各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相互调剂使用。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期限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
内容详见《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在授
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因此本次担保额度
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的名称: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注册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橡胶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 98,994.63 万元,负债总额
91,318.57 万元,短期借款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91,318.57 万元,资产净额
7,676.05 万元,营业收入 251,047.71 万元,净利润 613.16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 161,320.58 万元,负债总额
153,029.39 万元,短期借款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53,029.39 万元,资产净额
8,291.19 万元,营业收入 150,812.19 万元,净利润 604.63 万元(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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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质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担保方式:最高额质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根据第 1.1 条、1.2 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
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
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
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
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
变卖费等)。
    (四)质物

    价值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定期存单。
    (五)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第 1.1 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
需求。其经营情况良好,授信额度多年来均未全额使用,公司对其担保的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不含对
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59,750 万元本金(包
含本次担保的 1,000 万元本金),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58%。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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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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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备文件
(一)最高额质押合同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四)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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