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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懋科技: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晋清、胡世元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2021-04-01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30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袁晋清、胡世元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晋清、胡世元于2021年3月30日收
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晋清、胡世元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号,全文内容如下: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晋清、胡世元:
    近期,我局对你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
下问题。
   一、 对外投资决策不审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你司全资子公司华懋(东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起
设立的东阳凯阳科技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阳凯阳)与上
海博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博康)
及其实际控制人傅志伟签订协议,约定东阳凯阳向徐州博康增资 3000 万元,并向
傅志伟提供 5.5 亿元可转股借款。以上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决策不审慎,董事长
袁晋清、董事胡世元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你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的两次公告中均提及东阳凯
阳“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1 年 3 月 3 日你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函的公告中又称东阳凯阳“非公司实际控制”,披露信息前后不一致。二是根据
你司 2021 年 1 月 22 日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徐州博康 2020 年 1 至
9 月过半收入来源于医药中间体,但你司 2021 年 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
的产业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中称徐州博康“主要从事光刻材料领域中的中高端
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信息披露不准确。董事长袁晋清对此负有责任。
    三、内部控制不健全
    一是《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 年 11 月修订)中董事会职权、董事会通知程
序等部分条款与《公司章程》(2020 年 11 月修订)存在矛盾。二是未建立印章管
理制度以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三是在子公司设立后未及时建立
有效的资金管控体系,对子公司资金划拨等关键控制环节缺乏统一管理与监控。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
    你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未记录股东和董事的发言要点、股
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答复或说明。

    五、董事、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不规范
    一是未按规定与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的
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二是聘用证券事务代表时仅由上海分公司与其签订《劳
动合同》,时隔月余才经由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予以聘任并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四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2.8 条的有关规定。
    我局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事先
告知书》(﹝2021﹞1 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关于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事先告知书之回复》的申辩意见。经复核,你们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
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尽快将上述投资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完善资金、印章管理等内部
控制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强化对子公司特别是异地子公司大额资金
使用、重大投融资等事项的统一管控,加强三会运作规范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长袁晋清、董事胡世元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
勤勉、谨慎履职。你们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