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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懋科技: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照表2021-04-28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照表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新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经验。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
         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
                                                                 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计;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负责内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
         活动。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
                                                                       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
           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
           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
           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
           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
           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当有2
第十二条
           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                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在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在召开前3天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
第十四条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
第十五条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第十六条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第十七条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工作细则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书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
                                                                       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不变
第二十一
                                                                       …
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不变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
第二十二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条         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不变
第二十三
                                                                       …
条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新条款内容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第十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二)由战略投资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员会备案;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投资部;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四)由战略投资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会提交正式提案。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
           名委员主持。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战略投资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第十五条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第十九条
                                                                                 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
                     原条款第十八条后新增一条                                    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新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
           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
                    原条款第二十一条后新增一条                                   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新条款内容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              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
                                                                                 理人)的姓名;
                     原条款第十七条后新增一条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新条款内容
第四条     总经理的权限范围                                          第四条      (一)总经理的投资权:
           (一)总经理的投资权:                                                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的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内,组织
           1、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的对外投资计划内,安排具体的实施过             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具体实施。
           程,并有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的建议权;                                ……
           2、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的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内,组
           织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具体实施。
           ……
     六、《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新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
          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建              引》和《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                          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制度。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权力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权力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
          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其判断的依据。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联系和最低工作时限
                                                                              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
                                                                              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
                                                                              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
                                                                              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十二条   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入《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包括
           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参加公
           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工作
           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讯
           往来记录,构成工作笔录的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
           董事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
           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的述
           职报告宜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
           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
           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
           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
           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
           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
           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1、对外担保;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重大关联交易;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董事的提名、任免;
           4、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4、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              6、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7、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8、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0、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大会计差错更正;
           及其障碍。                                                          11、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意见;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12、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3、管理层收购;
                                                                               14、重大资产重组;
                                                                               15、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6、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7、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18、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20、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不变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开始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不变
           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不变
                                                           …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不变
                                                           …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