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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28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一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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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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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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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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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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