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47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懋科技”)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获授且未解锁的 172.05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由原 308,740,206 元减少为
307,019,706 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最新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未达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次解锁条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新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701.9706万元。
30874.0206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874.0206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701.970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减免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一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担保;
过 最 近 一期 经 审计 净 资产 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元以上;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十条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条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除根据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的实际情况,决定一年内公司 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决定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00 万元;
产的50%以下的对外投资、委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托理财、资产抵押。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审计净资产1%至5%且交易金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关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联交易。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
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
外,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 董 事 会 每年 至 少召 开 两次 会 第一百一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
十四条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四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董事和监事。
监事。
第一百二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第 一 百 二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十二条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十二条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的 董 事 应当 在 会议 记 录上 签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名。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原条款第一百二十三条后新增 第一百二 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
一条 十四条 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4)对董事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
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第一百六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十二条 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 十三条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不当情形。
见。
以上修订公司章程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
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