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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懋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47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懋科技”)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获授且未解锁的 172.05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由原 308,740,206 元减少为
         307,019,706 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最新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未达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次解锁条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新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701.9706万元。
            30874.0206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874.0206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701.970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减免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一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担保;
           过 最 近 一期 经 审计 净 资产 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元以上;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十条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条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除根据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的实际情况,决定一年内公司              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决定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00 万元;
           产的50%以下的对外投资、委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托理财、资产抵押。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审计净资产1%至5%且交易金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关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联交易。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
                                                   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
                                                   外,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   董 事 会 每年 至 少召 开 两次 会   第一百一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
十四条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四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董事和监事。
           监事。
第一百二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第 一 百 二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十二条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十二条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的 董 事 应当 在 会议 记 录上 签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名。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原条款第一百二十三条后新增         第一百二   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
           一条                               十四条     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4)对董事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
                                                   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第一百六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十二条     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   十三条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不当情形。
           见。

           以上修订公司章程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
      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