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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懋科技: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1-06-10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




          二 O 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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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资金管理,杜

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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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对关联交

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严格限

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

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

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

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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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

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

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

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

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人员参加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

发生。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

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

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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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可以公司名义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侵占公

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公司被关联方占

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

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前条所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是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

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作出

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

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五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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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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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

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

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

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

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

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

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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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可变现股权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

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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