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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懋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新增)2022-04-29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
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等。公司生
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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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
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
等。
       第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
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
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司及公司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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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四)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
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经办部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
时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
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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